劳务公司是中介服务性质的公司,由劳动人事部门管理。劳务公司的业务,就是实现了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即“劳务派遣”(也叫“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赁”等)。这样的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双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0.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劳务派遣的优点: (1)从用工需求方看,劳务派遣的意义主要在于能够大大降低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隐性成本,减少企业承担用工风险。其一,可降低企业成本。包括生产成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和解约成本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其二,人事管理便捷。企业用人、劳务派遣单位管人的方式,免去了办理各种琐碎的人员聘用、统筹保险、工伤生育申报等各种人事、劳动手续,使用人单位既节约了各种人员管理费用,也减轻了人事管理人员的负担。其三,可转移企业的风险。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人员标准、人数、待遇等,通过派遣单位签订组织招聘、筛选、测评,将候选人员单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定人选。其四,减少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专业处理劳动关系的机构,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上一般能规范操作,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低于直接聘用。 (2)从供给方看,劳务派遣变零散、无序的外出务工为有序、有组织的行为。其一,劳务派遣机构的出现,将原有零散的外出务工形式变成了有组织、成规模的派遣形式,形成职业介绍、岗前培训、输出安置的用工流程,并负责社会保险的缴纳、工资支付、权益维护等事宜,减少了外出务工的盲目性。其二,满足了劳动者对灵活多样化就业方式的需求。随着我国等教育从精英向大众教育体制的转化,就业人口的高学历比例大幅提高。其三,使维权有了一定的组织保证。在违反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待提高,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尚需加强的现实条件下,通过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对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负责,发生侵权事件, 由劳务派遣机构代表员工出面维权,变劳务派遣工个人维权为组织的维权行为,客观上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 (3)从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的作用看,当劳动力市场就业形势比较严峻时,正规部门就业岗位相对减少,会促使更多的人通过非正规部门寻求就业,使严峻的就业形势得到缓解;当劳动力供不应求时,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实现社会对劳动力的分享,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给。从长远看,发展劳务派遣有助于缓解我国长期以来劳动力就业结构扭曲的问题,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劳务派遣的缺点: (1)就业稳定性差的问题。因为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试图在很多岗位上用劳务派遣工代替常规雇员,而且用人单位可能在劳务派遣合同期未满时就要求更换劳务派遣工。结果,派遣单位就不得不再次进行劳务派遣或解雇劳务派遣工,这种做法导致了就业的不稳定。 (2)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劳动者不公平待遇问题。受派遣劳动者往往从事的是替代性的工作,受派单位给予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一般较正式劳动者的条件差,用人单位的一些福利往往也享受不到。 (3)雇主责任不明,劳动者权益缺乏保护问题。劳务派遣造成雇佣劳动与使用劳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发生的事故与纠纷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范,当事方也可能约定不清,容易产生无人负责状态,无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中各主体该怎么做? 劳务派遣中一般会涉及三方面的主体; 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用工单位)。笔者试就这三者在劳务派遣中较特殊的权利与义务做一简单的概括,以便在实践中区分运用。 一、劳动者 1、应当遵守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 反协议的责任。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6、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7、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8、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